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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卫督函〔2021〕118号
答复类别:A类
李志洪代表:
《关于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制度的建议》(第14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多点执业的医师及医疗机构设置准入门槛及考核标准
自2009年起,原卫生部逐步探索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2017年前,历次医师多点执业相关政策均从执业类别、职务职称、任职年限、医师定期考核情况等方面明确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准入条件,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2017年4月,为进一步鼓励医师合理有序流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延伸,带动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进一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制度限制,在总结梳理前期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公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建立区域注册制度,实行医师“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同时对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鼓励医师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
您提出的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准入制度、对允许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开展定期考评等建议,对加强医疗质量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我委在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将积极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反映,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劳资纠纷配套政策问题
为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行为,明确行政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多点执业带来的医疗纠纷问题,2017年原省卫计委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我省医师执业注册管理规定,出台《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督函〔2021〕118号医政函〔2017〕735号),明确医师多点执业有关权责问题。
一是明确各级卫健行政部门监管职责,多点执业医师应接受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健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是要求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向主要执业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并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医师在其他执业机构的执业期限、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等相关事宜。
三是要求医师与拟执业的多个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协议基本内容,明确医师在多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解决方法。执业医师与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四是明确多机构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医师在主要执业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五是明确多机构执业医师违法行为处理权限和相关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程序。
我委将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医师多点执业环境,指导医院加强精细化管理,推动医师多点执业政策落地落实。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黄如欣
联 系 人:黄 敏
联系电话:0591-87812113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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