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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5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1-05-25 来源: 作者:

闽卫督函〔2021〕119号

答复类别:B类

陈丽蓉代表:
  《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规范化建设的建议》(第12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发热诊室建设。和城市地区相比,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条件相对薄弱,绝大多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具备发热门诊设置的条件。根据《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流程的通知》要求,我省按照“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结合各地传染病防控和群众实际医疗需求,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发热诊室。同时,部分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发热门诊建筑装备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和《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预检分检和发热门诊工作的通知》精神,设置发热门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出台《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明确基层医疗机构设置发热诊室相关工作要求,省卫健委随即转发国家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国家通知的设立原则,加强对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组织和指导,制定实施方案。坚持标准不降,支持有条件、规模较大、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发热诊室,按“平战结合”模式运行,并根据各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省卫健委在今年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中,要求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层机构发热诊室设置,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必须设置发热诊室。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落实预检分诊场所建设,实现“哨点”功能,提升传染病疫情监测处置水平。
  二、抓好发热诊室规范化建设。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落实预检分诊设置、房屋及设备、人员、感染防控以及相关工作要求。同时,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发热门诊建筑装备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和《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预检分检和发热门诊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照国家标准改进分区布局,满足“三区两通道”设置要求,满足患者挂号、收费、化验、影像检查、医疗处置、取药等服务在该区域独立完成。同时,各医疗机构将预检分诊与发热门诊工作紧密衔接,规范和细化发热病人接诊、筛查、留观、转诊工作流程,落实一体化闭环管理。
  三、分类对标整改。针对部分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问题,省卫健委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热门诊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卫健部门对辖区所有发热门诊(含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设置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充分发挥县域医共体的辐射作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对照《发热门诊建筑装备技术导则(试行)》和发热门诊管理有关要求,分类指导基层机构严格对标规范设置,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按标准立即抓好整改。同时,加强人员业务培训,要求发热诊室配备的医护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传染病的诊断、治疗、防护、转运、隔离及消毒等技能,并经过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培训。医务人员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严防机构内的感染传播扩散。
  感谢您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黄如欣
  联 系 人:雷震宇
  联系电话:0591-87809020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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