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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1-00067 |
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规〔2021〕9号)(以下简称《本市通知》),《本市通知》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现对《本市通知》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本市通知》起草制定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职业健康新形势、新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2021年1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开),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以下简称《国家委通知》)明确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办法》结合各省市实际制订必要的配套文件,要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技术评审准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等文件要求,抓紧制定乙级资质认可程序,规范申请受理、技术评审、行政审查等工作。我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了《本市通知》,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本市通知》的政策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沪府规〔2020〕6号)和《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向浦东新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沪卫法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完善本市配套制度,明确资质认可机关、技术评审单位、监督执法机构、质量控制中心等部门的职责;有序衔接过渡,妥善做好资质延续及认可工作,明确相关工作时间节点;落实“放管服”要求,将有关资质认可权限下发浦东新区,明确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职责。
三、《本市通知》总体内容包括哪些?
《本市通知》共八条4个附件。第一条,主要明确市、浦东新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事权分工。第二、三、四条,主要明确本市技术评审单位、市区两级监督执法机构和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第五、六条,主要明确过渡阶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效期适当延长以及相关工作时间节点。第七、八条,主要明确资质认可程序、技术评审准则、考核评估大纲以及受理咨询方式。4个附件分别为乙级资质认可程序、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和新旧业务范围转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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