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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病保险通知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4-12-23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一、印发《通知》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2012年,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功能定位、资金来源、承办方式和服务管理等内容。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在总结大病保险试点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我省自2013年起,全面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经过几年的运行发展,特别是随着组建国家医保局以来各项医保事业的发展,大病保险的运行机制和相关模式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为今后大病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国家医保局也将健全大病保险制度作为重要工作。因此,印发《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筹资标准方面。建立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与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居民医保总筹资的10%,稳定筹资收入端的预期,为以收定支奠定基础。

  (二)待遇保障方面。一是保障范围方面。参照相关省份做法,调整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二是待遇标准方面。下放起付线制定权限,明确起付标准由各统筹区结合本地情况,经报请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后自行确定。

  (三)承办模式方面。自2025年起,由各统筹区结合实际选择具体承办模式,并于运行半年后对承办绩效进行评估。

  (四)管理运行方面。通过规范管理,分级管理,权责对等方式,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医保部门责任。明确大病保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同步,加强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统筹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科学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收支预算执行。同时加强风险预警监控,加强分析研判,提前科学决策。


原文链接:http://ybj.jl.gov.cn/ybxw/gsgg/202412/t20241220_9013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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