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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中医药函〔2024〕56号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你院《关于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的请示》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你院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同意你院医疗机构法人变更为聂海洋。
请你院于7个工作日内,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至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法规与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办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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