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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国家药监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提供医药代表信息的备案、查验、核对,公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药代表相关违法信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按要求录入、确认、变更其医药代表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药代表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的药品类别、治疗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等。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不得违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部门或者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统计药品的使用量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相关部门依职责查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涉案的医药代表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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