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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我省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21〕116号)相关要求,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拓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医疗机构范围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24〕145号),各医疗机构对照《山西省磁共振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DR互认规范》和《CT互认规范》进行申报,省、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现将我省2024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和项目在委官网公布(见附件1、2、3)。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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