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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欣冠医药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药监药处罚〔2024〕5号),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1.你单位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2.你单位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补办变更登记手续,并处罚如下:警告。如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药监药处罚〔2024〕5号)的决定,可以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药监药处罚〔2024〕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俊峰 联系电话:023-60353832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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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yaojianju.cq.gov.cn/zwgk_n2104/zfxxgkml/zcwjn2104/qtwjn2104/202408/t20240827_13561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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