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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经研究论证,现将新增远程血糖监测治疗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远程血糖监测治疗费等医疗服务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成本测算结果与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相近的项目比价关系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于试行价格标准合理确定试行价格。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及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内容。
三、本通知自2024年8月6日起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附件:新增远程血糖监测治疗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新增远程血糖监测治疗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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