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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保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诊疗项目的规范管理,经研究论证,现将规范部分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血红蛋白衍生物等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调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纳入医保支付管理的项目,全市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价格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按照最高支付标准支付;低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据实支付。
四、各单位要落实责任,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等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6日执行。
附件:1.规范血红蛋白衍生物等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2.废止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附件-规范血红蛋白衍生物等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发文稿).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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