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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0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过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不同违法主体、不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赋予了医保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为处理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提供了依据。《条例》执行2年多来,在规范医保基金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各地对《条例》授予的处罚幅度把握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为全面规范统一全区执行《条例》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裁量尺度,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根据国家医保局出台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七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的全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裁量尺度,针对特定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裁量空间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供本区域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的规定,同时参照了湖南、河南、四川等地出台的相关规定,我们草拟了此《裁量基准》。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3.《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裁量基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针对各类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轻重,分别设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档次。

  (二)《裁量基准》共5章27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裁量基准》的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念、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裁量规则”,列举了医保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尺度及具体适用情形。阐述了具有从轻、从重等多种情形下,如何确定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第三章“裁量幅度”,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按照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对不同阶次的具体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作出了规定。第四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版基础上,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等方面,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对违法或不当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处理和处分作出了规定。第五章“附则”,规定了《裁量基准》中提到的数额概念,解释权和适用期限,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风险评估

  《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等法律、规章,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主要是对《条例》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未改变或扩大行政处罚的条件和范围,因此风险总体可控。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裁量基准》由自治区医保局基金监管处解释。解读联系人电话: 0771-5727675。


原文链接:http://ybj.gxzf.gov.cn/xxgk/zcfg/zcjd/zcjdtw/t173875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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