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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06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12月27日,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政策准确落地实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日,国家医保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正式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为贯彻落实好有关工作要求,做好《2023年药品目录》落地工作,更好地保障参保群众用药需求,我省结合实际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规范支付管理、推进谈判药品落地和相关工作要求等4方面内容。

  三、主要问题解答

  (一)《2023年药品目录》执行后,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药品范围有哪些?

  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执行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中药饮片仍为892种。本次目录新增医保支付药品126种,涵盖肿瘤用药21种,新冠、抗感染用药17种,糖尿病、精神病、风湿免疫等慢性病用药15种,其他领域用药59种。另外,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我省还将308种中药饮片、607种中药配方颗粒和809种医疗机构制剂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同步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范围,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减轻患者就医费用负担。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如何支付和管理?

  一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按照“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并纳入谈判药品门诊待遇保障范围,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双通道”药品保障范围。

  二是目录内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采购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采购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协议有效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按企业申报后国家确定的支付标准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三是为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本次目录调整,由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药品的,继续按照协议期谈判药品门诊待遇保障政策给予保障,执行原谈判药品支付政策。

  (三)参保人使用《2023年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应符合哪些条件,可由纳入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2.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3.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4.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5.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四)《2023年药品目录》什么时间执行?

  《2023年药品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政策: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ylbz.yn.gov.cn/index.php?c=show&id=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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