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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24-06-06 来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近日,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明确,要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治理机制,灵活运用挂网规则等管理工具,遏制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挂网药品价格管理,并印发一系列文件分步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为落实相关文件要求,改革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撤网规则,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持续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包括检验检测试剂)集中挂网采购行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医用药需求,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我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挂网规则、限价制定、议价采购、规范撤网行为等方面内容进行改革完善。

  一是优化挂网规则。按照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特点分为直接挂网采购、限价挂网采购和临时应急采购三种挂网形式。将新增产品的挂网周期缩短,按月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价格在执行前进行公示。明确要求不得通过变更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改换规格包装等方式变相涨价。医疗卫生机构全年临时应急采购金额不得高于全年总采购金额的1%。

  二是明确限价制定和调整规则。明确新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不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除外)作为挂网限价;未在其他省挂网采购的医用耗材需提供1年内3个及以上省份三甲医院实际交易价格,取最低价作为限价。创新类产品在全国各省均未挂网的,可按照承诺制要求以全国最低价作为挂网限价。国家有明确限价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将限价联动其他省份新低挂网采购价的动态调整时间缩短至30天。

  三是实行议价采购。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将限价做为采购价格,也可与相应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医疗卫生机构可单独或组成联盟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限价,并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填报。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议定价格进行网上交易。

  四是规范撤网行为。明确挂网未满3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原则上不得申请撤网;撤网3年内不得参加我省集采活动,确需重新挂网的,可按原价恢复挂网。撤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原价格信息保留3年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单位: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徐顺祥   解读人电话:024-23447076


原文链接:https://ybj.ln.gov.cn/ybj/zwgk/zcwj/zcwj2/2024041515513731519/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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