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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等精神,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协同开展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中选结果已委托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发布。为保障中选结果在本市顺利平稳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长三角(沪浙皖)联盟采购工作组《关于公布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中选结果的通知》公布的中选药品(上海)。
二、执行时间
中选结果具体执行时间以市药事所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三、采购周期
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四、配套措施
货款支付、中选药品使用等配套措施按照《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CSJ-YD2022-2)》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卫生健康、药监部门按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要求落实相应监管措施。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市执行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中选结果的具体工作,由市药事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自此次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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