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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论证,现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规范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普通门诊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同步调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1日执行。
附件:1.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表
2.6岁以下儿童可加收手术费用手术项目表
3.传染病可加收手术费用手术项目表
4.废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5.废止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 | 附件: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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