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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完成第六批29个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审评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意见反馈至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处,并附实验数据及相关说明,同时将电子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 系 人:王明东 联系电话:024-31607903
电子邮箱:lnfdazhuce@163.com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附件: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六批)公示稿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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