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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卫督函〔2021〕96号
答复类别:A类
陈展弘代表:
《关于制定二胎生育相关配套激励措施的建议》(第1815号)由我单位会同省税务局、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2016年以来,福建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部门协调,扎实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努力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一、实行涉及二胎生育相关税费减免优惠。一是免征增值税。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其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二是减免企业所得税。社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属于职工福利费,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已制定了专门针对托幼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托幼服务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还可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是减免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该项政策已经对二孩家庭个税税负进行了适当考虑,二孩家庭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的子女教育费用。四是免征财产和行为税。为社区提供托育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等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一是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二是提高生育津贴领取天数,由原来的顺产98天增加到顺产128天;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三是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明确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近年来,生育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2020年,全省共参加生育保险676.58万人,享受生育医疗待遇8.05万人次,次均待遇支出6411.16元;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人次12.50万人次,次均津贴13771.12元。其中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10.97万人次,次均津贴15198.77元;计划生育津贴人次1.32万人次,次均津贴1549.84元。
三、积极推动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政策落实落地。一是积极配合省人大修订完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效推动解决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落实问题。二是充分运用专业报刊、主流报刊和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各项法律法规知晓度,引导督促企业经营者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力度。三是联合省总工会印发《福建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为重点,指导企业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据统计,在全国29个省(区、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中,女职工产假天数最短为128天,最长为180天,其中包括我省在内的3个省份产假天数达到180天。男性陪产假最短7天,最长1个月,其中包括河南在内的8个省份陪产假为20天及以上,包括我省在内的17个省份陪产假为15天。除产假、陪产假外,《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四、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尚不具备条件。义务教育年限属国家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专家学者提出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针对这一问题,教育部也曾组织专家做过研究论证。专家们认为,义务教育具有普及、免费和强制等特点,目前老百姓对学前教育的主要诉求是希望政府承担更多责任,尽快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对学前教育是否应具强制性,或多长年限的学前教育应具强制性,各界还有不同看法,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因此,目前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尚不具备条件。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
五、抓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指导意见》。2020年,省委省政府把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卫健委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协调省发改委、财政厅,在各设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高标准完成试点任务,在全省建成20个、每个机构托位在80-120个之间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通过试点工作,总结出一整套普惠托育经验,制定《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指导我省托育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今年,省委省政府再次将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投入3000万元建设约3000个普惠性托位,重点建成一批社区普惠性托育点。
近年来,省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立足本职,积极作为,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税收优惠方面。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省税务局将进一步加强有关“二胎生育相关配套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涉税建议。同时,将一如既往严格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福建省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医疗保险待遇方面。近期,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关于“给予生育二胎家庭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险待遇”的建议,很有前瞻性和参考价值,需要多部门统筹研究,省医保局将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工作并向国家局积极反映,同时,指导各地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协同。
三、女职工生育假期方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用工指导、推进集体协商等方式,积极推动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待遇的稳步提高,有效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四、学前教育方面。省教育厅将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努力满足老百姓对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同时,优化成本分担机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缩小普惠性民办园与公办园的收费差距,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五、托育服务方面。省卫健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总结近两年来我省托育服务发展的经验,特别是去年组织普惠托育试点的经验,配合省发改委起草好我省有关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托育服务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黄如欣
联 系 人:姜邦琳
联系电话:0591-87275165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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