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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的通知

时间:2021-05-06 来源: 作者: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6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精神卫生工作,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现就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

  精神卫生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条例》结合我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实际,在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医疗和社会救助政策保障水平,完善人才培养和职业保护机制等方面,对《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完善,是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30年,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和心理行为问题识别干预水平显著提高”目标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卫生健康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基础,是建设健康内蒙古、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法治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明确学习宣传贯彻具体工作任务和责任主体,切实组织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条例》的活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学习宣传方案,将《条例》学习宣传列入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充分利用5月1日《条例》施行和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重要时间段,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一)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深入学习《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度,切实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办发〔2016〕71号)。

  (二)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网络培训和送法下基层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在卫生健康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条例》的活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学习格局,精准理解和把握《条例》规定。

  (三)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宣传”优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自媒体等各类媒体平台,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结合宣传对象的特点,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四)要紧密结合工作职责、工作实际、服务对象,进行宣传内容分类,组织开展精神卫生法律制度“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三、抓实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

  (一)制定配套措施。要把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措施作为推进卫生健康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条例》贯彻施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加快制定配套制度措施,推进《条例》切实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要根据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和《条例》的需要,加快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统筹协调和实施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实施主体、运行规则,使心理健康促进以及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各项规定得到有序有效落实落地。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列入普法工作考核指标,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学习宣传活动顺利开展,《精神卫生法》和《条例》规定得到落实,依法推动全区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各直属单位于10月30日前,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总结;盟市卫生健康委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列入年度法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卫健委法规处 郭昱伽  0471—6944031 

  卫健委疾控局 于广军  0471—6944110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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