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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及其服务区域的通知

时间:2021-04-16 来源: 作者:

闽卫医政函〔2021〕152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393号)和《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9〕2号),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移植服务能力,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及其服务区域,具体如下:
  一、OPO和服务区域调整情况
  根据全省人体捐献与获取工作情况,以及有关医院成立联合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意愿,在全省成立3个联合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联合OPO”),并调整各联合OPO服务区域(详见附件),各OPO所在医院及其分院区为其OPO服务区域。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建设和管理。联合OPO各有关医院要加强OPO建设,组建具备专门技术和能力要求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组织,制定潜在捐献者识别与筛选医学标准,建立标准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技术规范,加强人员培训和引进力度,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规范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各有关医院OPO工作人员应为医疗机构编制人员或长期聘用人员,应当持有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证书,不得聘用社会人员从事OPO相关工作。
  (二)严禁信息转介和违规获取。医疗机构(特别是ICU)发现潜在捐献者时,应当主动向划定的OPO及省级红十字会报告,严禁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OPO应在COTRS登记潜在捐献者信息及评估情况,锁定潜在捐献者所在区域,该潜在捐献者不得通过其他OPO进行器官获取和分配。OPO应当在划定服务区域内实施捐献器官获取,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
  (三)完善协作机制。各联合OPO牵头医院对本联合OPO成员医院具有指导和质量控制管理职责。各有关医院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完善协作机制,明确机构间责任分工和调度机制,规范获取与移植行为。
  (四)加强动态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服务本区域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和器官获取等工作。省卫健委将按照《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要求,围绕质量、数量和获取行为规范等工作实绩,开展质量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动态调整OPO及其服务范围。
  附件:福建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及其服务区域(2021年调整)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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