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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卫人口函〔2021〕206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因投靠子女养老退休后户籍迁出本省的人员符合原福建省卫计委、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闽卫家庭〔2014〕68号)和《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规定确认条件的,在迁入地未能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从2022年1月起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由原户籍地负责做好受理、审核、申报、发放等工作。
附件: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未在福建省之外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承诺书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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