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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0-00140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职健〔2020〕011号 |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化学工业区医疗急救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上海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和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护技能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率要达到95%以上。辖区内没有上述行业领域的应根据辖区情况自定行业领域开展职业健康培训。
二、培训内容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二)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三、培训方式
(一)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负责本市集团公司(含在沪央企)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化学工业区医疗急救站负责上海化学工业区范围内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用人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没有能力组织职业健康培训的用人单位,可委托社会第三方开展职业健康培训。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线上或线下集中授课的方式,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效率,在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二)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在完成规定内容、规定学时培训后,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样式另行规定),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逾期未参加继续教育者证书自动失效,需重新参加初训。
(三)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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