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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医保规〔2022〕15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22年第一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3-01-07 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四川省2022年第一批新增和修订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2〕1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相关要求,我局对2022年第一批33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系原我局公布的四川省2021年第二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履行了相关定价程序,现将相关项目试行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的33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2)。

  二、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等级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等,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试行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三、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间,出现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诉纠纷较多等情况,各地医疗保障局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省医疗保障局将按程序予以暂停、调整或撤销。

  五、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该期间为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试行期结束前6个月,省医疗保障局收集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公立医疗机构试行情况及意见建议,履行项目转归工作流程后正式发布。

  六、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2022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表

  2.四川省2022年第一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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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ylbzj.sc.gov.cn/scsybj/nc010418/2022/10/28/c8407780a54e43ee913a7a0c9ca046e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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