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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1-00036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疾控〔2021〕4号 |
长宁区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地址变更后验收的请示》(长卫健发〔202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我委组织专家组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并进行现场查验和综合考评,认为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建筑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能力等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艾滋病确证实验室的基本条件,验收合格。
请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能和要求,以及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强化检测质量管理和生物安全管理,开展辖区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等检测工作,并切实履行辖区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网络管理职能。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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