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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行政处罚法》及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贵州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清单》管理的重要意义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是准确把握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精神,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打造药品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药品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准确把握《清单》的适用条件
各单位要对照《清单》所列事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照《清单》适用说明,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多种行政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贵州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姚旺;联系电话:0851-86833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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