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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更加便利

时间:2021-04-16 来源: 作者:

  新修改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以下优惠或者优待”(具体优惠优待内容此次未做修改),是方便老年群体、落实“放管服”,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届时,我省老年人将更加便利地享受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公共交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场所)、旅游景区、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等各项优惠优待政策。

  14个市及相关涉老部门也将依照新修改的《条例》内容,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不因政策法规修改,造成老年人优惠优待政策断档,全面落实好老龄各项优惠优待政策。

  自新修改的《条例》施行之日起,各县(市、区)老龄办不再受理、办理《老年证》《老年优待证》相关事宜,已经办理的《老年证》《老年优待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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