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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结余药品,但既往相关管理政策缺失,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的处置存在污染环境、浪费药品资源甚至非法流失等问题,《办法》明确了管理规定,弥补了现行管理的盲区。
二、结余药品的定义
《办法》规定的结余药品是指病区药房单剂量摆药或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配制过程中,因为药品规格与实际用药剂量不一致,个体给药批量配制而产生的药品。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4章13条内容,指定药学部门对结余药品进行详细登记,确保来源可查;明确处置审批流程,确保去向可追;要求每季度分析结余药品产生原因,遴选适宜药品规格,从源头减少结余药品产生;医疗机构建立专账,确保相关收入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支出,每季度向社会公示;并明确了对非法处置结余药品行为的罚则。
文件链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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