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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正式公布144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2〕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原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规定,根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情况,经资料审查、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决定对我省144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出台正式执行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137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正式价格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2)。
二、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院等级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137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三、根据相关规定,“三维医学影像手术计划”等7项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并按规定报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四、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2年4月5日起施行。
六、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医疗保障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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