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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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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医保〔2022〕6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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