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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眼科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福建省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1〕62号)要求,我中心对宁德检查组移交的违规线索进行核实处理。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违规费用12712.24元。根据《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七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及追回违规费用12712.24元等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福州眼科医院违规问题处理情况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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