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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6月30日,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关于对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试行)》,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适用告知承诺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自治区药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
自治区药监局行政许可审批处处长胡军介绍,该《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换发的;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经自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一个换证周期内,根据《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信用等级有两年被评定为C级及C级以下的;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该申请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自治区药监局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90天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对不符合承诺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张少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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