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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该局联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宁夏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
根据通知要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服务费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最高限价为5元/次,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含采样器具的检测试剂允许在检测费用外另行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含允许另行收费的试剂耗材检测所需的总费用超过15元/人次的,按照15元/人次封顶。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群众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方便门诊、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记者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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