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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年第32号),明确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为指导我省有关单位规范、准确执行新版药典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应按照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32号公告要求,参照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执行专栏”及有关问题解答,切实做好2025年版《中国药典》实施工作。
二、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对全品种、全门类(包括但不限于原料药、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药材、饮片等)进行系统梳理,对照新旧版本《中国药典》,逐一对标准的变化情况进行研究,重点关注相关通用技术要求等内容,确保产品符合2025年版《中国药典》要求。如涉及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和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说明书和标签等变更的,可参照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网站药品上市后变更专栏上“2025年版《中国药典》实施共性问题解答”。
三、自2025年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起,原执行四川省中药材标准、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品种,2025年版《中国药典》已收载的,应当执行2025年版《中国药典》,相应四川省中药材标准、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停止执行;2025年版《中国药典》未收载的,仍执行原标准,但应当符合2025年版《中国药典》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应当符合2025年版《中国药典》的相关要求。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执行2025年版《中国药典》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反馈。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药监局或省药监局发布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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