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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卫督函〔2025〕82号
答复类别:A类
林丽琴、赖鹏斌、洪敏俐代表:
《关于推进医疗上门服务的合法性的建议》(第180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关于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医函〔2016〕179号)中明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以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开展的医疗服务,属于合法执业行为。医疗机构上门开展医疗服务的合法性问题已得到解决。
下一步,省卫健委将持续加强医疗机构、医师依法执业管理,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医疗服务,让人民群众可感可及。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张国安
联 系 人:张鸿宇
联系电话:0591-87824331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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